【政策聚焦】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有關規定制定的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(2021年版)》,已于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環境保護部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公安部發布的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39 號)同時廢止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(包括液態廢物),列入本名錄:
(一)具有毒性、腐蝕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;
(二)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,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,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。
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(2021年版)》是危險廢物判定的主要法定依據,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,在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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